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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各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的評標定標活動,充分體現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規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的實施,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的,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及園林綠化工程等。
交通、水利等其他專業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的招標工程設定招標控制價(設為A值)、成本預警價(設為B值)以及最低成本價(設為D值)。
政府投融資的招標工程以各級財政審核部門審核的工程預算價為招標控制價,其他招標工程應以工程預算價為招標控制價。
第四條 招標工程預算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國家和省市現行計價辦法、消耗量定額、費用標準、人工單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市場信息綜合價并結合工程項目實際詢價后編制。
成本預警價應在招標工程預算價基礎上,依據招標人確定的材料設備最低控制單價、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最低控制線標準、風險因素等相關規定編制。
招標控制價、成本預警價及相應的成本預警價書應在投標截止之日五日前向投標人公布,并在公布前三日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條 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實行承包風險包干制度。招標文件應當明確主要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標準,或提供不少于三個品牌供投標人選擇,但不得以“暫定”形式確定材料設備的品牌或價格等留有報價缺口的條款;招標人編制招標控制價、成本預警價時,應根據工程大小、技術復雜程度、施工現場自然條件、建筑市場供應情況、施工工期等因素考慮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并按3%-5%的風險包干系數將風險包干費計入在招標控制價及成本預警價中。風險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 因工程量清單有錯算或漏算導致招標控制價不準確;
(二) 因市場變化、政策性調整導致價格變化(不含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規定范圍的);
(三) 因天氣原因或因地質勘察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誤差等情況,在施工現場和施工中采取的臨時施工措施。
上述風險因素應在總價內包干,施工過程和竣工結算時均不得調整。
第六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自身實力、施工經驗、現場環境以及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消耗量定額、費用標準或依據企業定額、市場價格,進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內的費用、合同規定的其他費用以及風險包干費用,包括招標文件要求的優良工程費和趕工措施費用等,應計入在投標報價中。投標人沒有就上述費用報價的,視為費用已包括在其他有價款的綜合單價或合價內。
第七條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單有異議時,應在投標截止之日十日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標人將不予受理。招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截止之日七日前對投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澄清或修改。投標人對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成本預警價及成本預警價書有異議時,應在公布后的二日內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及時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核實結果對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成本預警價有修改或澄清的,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并依法調整投標截止時間。逾期提出或已完成評標做出評標結論的,不作改變。
第八條 最低成本價D= K×B×Q1+ C×Q2
其中:
B—成本預警價;
K—成本預警價修正系數;
C—投標人平均投標報價;
Q1、Q2 —成本預警價、投標人平均投標價各自所占的權重。
(一)投標人平均投標報價(C值)的計算方法:
將所有投標人以勞保費按丁類計算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去掉高于成本預警價的投標報價以及低于成本預警價85%的投標報價后,再去掉排序在前一定百分比的投標報價,對剩余的投標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該算術平均值稱為投標人平均投標報價(C值)。
上款中按一定百分比計算應去掉的投標人數量按四舍五入計算,當不足1家時取1家。一定百分比取值為10%-20%,一般取10%。
(二)K、Q1、Q2值的取定方法:
在開標會上,投標文件唱標前,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公證機構公證下,當眾隨機抽取K值與Q1值:
K取值范圍一般為0.95, 0.94, 0.93,0.92,0.91,0.90;
Q1的取值范圍一般為30%,35%,40%,45%,50%;
Q2=1-Q1;
上款中K、Q1取值范圍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作適當的調整。
第九條 投標文件的評審包括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最低成本價(D值)一經確定,在后續的評審中出現的任何情形都將不改變最低成本價(D值)的結果。
(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A值)或低于最低成本價(D值)的,作廢標處理。
(三)投標人的報價在最低成本價(D值)至最低成本價以上一定幅度(F值)范圍內的報價均視為同等合理低價。
上款中所稱的一定幅度(F值)范圍的取值一般應按下列規定計取:
1、招標控制價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招標工程,F值的取值為0.5%;
2、招標控制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招標工程, F值的取值為0.3%。
F值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四)資格標與技術標的評審只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
(五)招標文件條款存在含義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針對相應條款做出有利于相應投標人的結論。
第十條 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投標人的標書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
(二)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修正。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報價在最低成本價及最低成本價以上一定幅度范圍內的報價進行詳細評審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項目投標報價存在不平衡報價,存在的不平衡報價部分應計入低價風險金:
(一)投標人降低各項不可競爭費用標準競標的;
(二)投標人填報的企業管理費、利潤、其他措施費(列入不可競爭費用的除外)、風險費、人工單價低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最近期發布的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最低控制線標準的;
(三)投標人填報的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低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最近期發布的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最低控制線標準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對此沒有提交相關分析說明(證明)資料的,或提交的相關分析說明(證明)資料不能合理說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虛作假的;
(四)投標人填報的工程量清單各子目材料費低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布的成本預警價書中相應各子目材料費的;
(五)投標人填報的各項設備費低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布的成本預警價書中相應設備費的;
(六)投標人直接采用定額或采用相類似定額換算計取的企業消耗量低于同期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定額消耗量,或出現定額缺項的子目,投標人采用補充定額(含企業定額)時,存在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
1、投標人沒有提供測算分析資料的,或測算分析資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滿足設計圖紙、規范或行業標準的;
2、投標人提供的測算分析資料不能合理說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虛作假的。
(七)投標人填報的技術措施項目清單中的任何一分項或任何一分項中的子目的工程量與招標人公布的相對應的工程量不一致時,存在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
1、投標文件中沒有單獨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的;
2、雖有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經評標委員會評審不可行的或與技術標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不一致的;
3、雖有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經評審可行、一致,但投標人填報的工程量少于以評標委員會按該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八)投標人填報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實體項目挖、填、爆破、運輸等方面內容的工程量與招標人公布的相對應項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時,存在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
1、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沒有單獨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的;
2、投標人雖有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不可行的或與技術標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不一致的;
3、投標人雖有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經評審認為可行,且與技術標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一致,但投標人填報的工程量少于經評標委員會按該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上述規定內容評審后,對被認定為投標報價不平衡報價的項目應分別列明并計算出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具體金額,各項不平衡報價金額計算標準如下:
(一)各項不可競爭費用不平衡報價金額=按規定標準以及實際填報的取費基數計取的各項不可競爭費用-實際填報的各項不可競爭費用;
(二)企業管理費、利潤、其他措施費、風險費不平衡報價金額=按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最低控制線標準以及實際填報的取費基數計取的企業管理費、利潤、各項其他措施費、風險費-實際填報的企業管理費、利潤、各項其他措施費、風險費;
(三)各子目人工單價不平衡報價金額=(按相應標準計取的各子目人工單價―實際填報的各子目人工單價)×實際填報的相應工日數×招標文件中相應子目的工程量;
(四)各子目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不平衡報價金額=(按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相應標準的75%計取的各子目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實際填報的各子目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實際填報的相應各子目施工機械臺班數×招標文件中相應子目的工程量;
(五) 各項設備費不平衡報價金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布的成本預警價書中相應各項設備單價-實際填報的相應的各項設備單價)×招標文件中相應的設備數量;
(六)各子目材料費不平衡報價金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布的成本預警價書中相應各子目單位材料費-實際填報的相應各子目單位材料費)×招標文件中相應子目的工程量;
(七)各子目人工或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不平衡報價金額按下列標準計算該項目不平衡報價金額:
1、投標人直接采用定額或采用相類似定額換算計取的企業消耗量低于同期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定額消耗量的:
該項目不平衡報價金額=(按現行相應定額消耗量計取的各子目人工或機械臺班消耗量-實際填報的各子目人工或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按相應標準計取的各子目人工單價或按省建設廳最近期發布的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相應標準的75%計取的各子目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招標文件中相應子目的工程量;
2、出現定額缺項的子目,投標人采用補充定額(含企業定額)時,投標人沒有提供測算分析資料的,或測算分析資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滿足設計圖紙、規范或行業標準的,或提供的測算分析資料不能合理說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虛作假的:
該項目不平衡報價金額=(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布的成本預警價書中相應消耗量的90%-實際填報的各子目人工或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按相應標準計取的各子目人工單價或按省建設廳最近期發布的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相應標準的75%計取的各子目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招標文件中相應子目的工程量。
(八)投標人填報的技術措施項目清單中的任何一分項或任何一分項中的子目的工程量與招標人公布的不一致時,按下列標準計算該項目不平衡報價金額:
1、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沒有單獨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的,或雖有提交相應分析說明資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經評標委員會評審不可行的或與技術標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不一致的:
該項目不平衡報價金額=(招標人公布的相應工程量-投標人實際填報的相應項目工程量)×投標人填報的相應項目綜合單價;
2、投標人雖有提交相應的分析說明資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經評審可行、一致,但投標人填報的工程量少于經評標委員會按該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該項目不平衡報價金額=(經評委計算校對的工程量-投標人填報的相應項目工程量)×投標人填報的相應項目或子目綜合單價。
(九)投標人填報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實體項目挖、填、爆破、運輸等方面內容的工程量與招標人公布的相應項目工程量不一致時,按上述第(八)項的方法計算不平衡報價。
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總額=上述各項不平衡報價金額之合。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上述規定內容評審后,對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分別列明中標后應提交的低價風險擔保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低價風險擔保金額=各項不平衡報價累計金額+漏報項目累計金額。
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書中未填報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評標委員會應計算其漏報項目費用,漏報項目費用等于漏報項目所對應成本預警價書中相應項目的費用。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審及詳細評審后,對合格的投標人按經修正后的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評標價在最低成本價至最低成本價以上一定幅度(F值)范圍內的投標報價均視為同等合理低價,在同等合理低價范圍內的投標人均為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排名順序將通過公開隨機抽取確定。若在此幅度范圍內不能產生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則依次取排序最接近此幅度范圍上限值的合格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五條 招投標雙方應按中標價簽訂合同,對風險范圍內的工程造價包干,施工過程和竣工結算時不得調整。但因地質勘察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誤差引起設計變更,可調整變更部分實物工程量或者因非中標人原因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可按實際發生工程量增減,并按下列辦法計算相關費用:
(一)增減工程量的單價確定
1、增減工程量在實物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一般按中標人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但出現下述情況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但其綜合單價高于成本預警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10%幅度范圍以外的;或減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但其綜合單價低于成本預警價相應項目綜合單價10%幅度范圍以外的,按成本預警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及中標價與成本預警價相比降幅系數計算。
2、增減工程不在實物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按照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頒布的施工期間的消耗量定額、費用標準、市場信息綜合價及中標價降幅系數計算。中標價降幅系數=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若定額缺項的,由中標人提出適當的單價,經招標人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確定。
(二)材料變更的價格確定
1、中標人材料價格明細表已有的變更材料,一般應根據中標人材料價格明細表所列的材料單價計算,但出現下述情況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中標人材料價格明細表中已有,但需調增的材料費相對應的材料單價高于成本預警價相應材料單價10%幅度范圍以外的;或中標人材料價格明細表中已有,但需調減的材料費相對應的材料單價低于成本預警價相應材料單價10%幅度范圍以外的,根據成本預警價材料價格明細表所列的相應材料單價及中標價與成本預警價相比降幅系數計算。
2、中標人材料價格明細表中沒有的變更材料,按照《廈門建設工程信息》施工期間公布的市場信息綜合價與中標價降幅系數的乘積計算。
3、《廈門建設工程信息》沒有公布的變更材料,由中標人提出適當的價格,招標人會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工程預決算審核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的建設工程的標后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第十七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圍標、串標、哄抬中標價、惡意壓價以及嚴重不平衡報價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確保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的最低成本價含義僅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算術性修正是指對投標人報價因計算出現的誤差進行修正。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我局以往公布的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詳情見:http://www.xmjs.gov.cn/zfxxgk/zfxxgkml/zcfg/02A02/200907/t20090722_21667.htm